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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一个木一个石
2024-03-05 22:19  浏览:29
7分钟前 今年以来,肇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部署,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有力震慑违法分子。截至9月上旬,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办民生领域案件132宗,罚没金额196万元,其中,移送公安机关5宗,注销检验检测资质1宗。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其中,涉及食品案例如下:     二、查处肇庆市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7月,根据投诉举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民警、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员等组成执法检查小组,依法对位于肇庆高新区的肇庆市某百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销售柜台和仓库共有4瓶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飞天带杯)。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员现场进行产品辨认(鉴别),鉴别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另查明,该公司同批次购进的飞天茅台酒共40瓶,货值131960元,该公司对外销售上述批次飞天茅台酒共18瓶,销售金额为51900元。     该公司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查处德庆县某商店实施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举报,德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庆县某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商店自2021年3月起通过讲座形式推销商品,在明知某胶囊只是保健食品不是药品的情况下仍通过现场宣讲的形式虚假宣传某胶囊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构成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德庆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商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查处广宁县南街镇某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进货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根据专项抽检,广宁县南街镇某蔬菜档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经查实,该蔬菜档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1年3月24日)检验项目“灭蝇胺”的实测值是1.6mg/kg(标准指标:≤0.5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蔬菜档于2021年3月24日从吕某某处购进涉案批次“豇豆”2.6kg,购进单价为8.60元/kg。涉案批次“豇豆”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2.00元/kg,库存0kg,总货值是31.20元。该蔬菜档无法提供涉案批次“豇豆”的食品检验合格证和供货者吕某某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该蔬菜档改正进货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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